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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暗夜曇花》第254章

  可惜誰也沒有先見之明,能未卜先知,誰也不能令時間重回。

  高顏看到,在周曉寧事發后十分鐘,她和孟云鶴的車在那個三叉路口前一個路口右拐直行……

  陰差陽錯。

  如果周曉寧當晚沒走那條路,她和孟云鶴沒改道,那遇到歹徒「碰瓷」的就是他們。

  或者,如果當時她和孟云鶴沒改道,他們看到停在路上的警車,一定會下車尋找周曉寧。

  只是那樣,他們就會錯失營救路杰的機會,路杰就必死無疑……

  古彬去醫院核實周曉寧送醫后的相關情況,也有全面反饋。

  華素青對周曉寧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
  當時是工程車司機報的案,120和交警趕到事故現場時,周曉寧渾身都是血,昏迷不醒。

  送醫后,醫院通知了華素青。但華素青怨恨周曉寧不聽她指揮,冷漠地回絕了去醫院給周曉寧交費和探視的要求,致使周曉寧手術延誤,重傷之后失血過多。

第182章 依法追責

  等到肖寒得到消息趕去醫院辦理完相關手續,距離周曉寧送醫已經超過六個小時。

  周曉寧當時還沒斷氣,進行系列檢查后,被緊急送入急救室進行多臺手術。

  其中包括接骨和開顱。

  手術從凌晨三點到進行完已經是上午九點多,周曉寧被推出了手術室,醫生告訴肖寒手術成功,但不確保周曉寧能脫離危險。

  肖寒因為在醫院陪床沒能上班參加晨會,被華素青當眾點名批評,后把他叫回局里又當面劈頭蓋臉一頓臭罵。

  肖寒懶得跟個女瘋子一般見識,扭頭走了。

  華素青因此對肖寒懷恨在心,兩三天內不斷給肖寒找麻煩,并疏通關系想將肖寒「發配邊疆」,責令肖寒反省,不許他再去醫院照顧周曉寧……

  如果不是華素青推三阻四,周曉寧在醫院得到及時治療,也可能不會死……

  高顏清楚地記得,給周曉寧舉行葬禮那天,他年邁的父母悲苦的模樣。

  他們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,樸實厚道,顫巍巍地互相攙扶著,蒼老渾濁的眼睛盈滿淚水,仍然沒從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噩耗里回過神兒來,巨大的悲痛讓他們神情怔愣,絕望到雙眼無神、面如死灰……

  高顏痛苦地閉上眼睛,心里對華素青厭惡到了極點。

  整個事件中,壞就壞在華素青公報私仇上。

  其實她和華素青根本沒有仇,說是情敵都是無稽之談。

  她和孟云鶴是領了證的合法夫妻,華素青非要一廂情愿地認為他們是為了執行特殊任務假結婚,對孟云鶴癡心不改,把她高顏看成眼中釘、肉中刺。

  路杰失蹤后,周曉寧第一時間向華素青匯報,華素青拒不出警,才導致了周曉寧遇害,甚至連路杰也差一點兒就犧牲了。

  隨后,周曉寧送醫,華素青的冷漠導致他治療延誤,徹底喪失了最后生還的機會。

  關于下班后,刑警該不該出警的問題,高顏此前擔任刑偵科長時就向同事們申明了。

  有人認為,公安下班后就是一般公民,應該享受和普通公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。如果遇到有人受到侵害請求援助時,完全可以遵從自身意愿——高興的話就從道德上給予幫助;不高興的話也可以拒絕。

  所以下班后的公安幫不幫忙已經不屬于法律義務。即使不幫,也不構成行政不作為。

  其實不是這樣的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》第十九條之規定:“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,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,應當履行職責。”

 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:“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,應當立即救助;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,應當給予幫助;對公民的報警案件,應當及時查處。”

  也就是說,身為人民警察,肩負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義務。雖然也享受下班休息的權利,但在有公民有保護請求的情況下,拒絕出警同樣構成行政不作為。

  以雙學位自詡的華素青竟然以下班后可以不出警為借口推卸責任,高顏也是無語。

  華素青瀆職直接導致路杰和周曉寧身處險境性命不保,理應被依法追責。

  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條有規定,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孟云鶴上報情況要求追責,華素青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,在路杰急需救援的情況下拒絕出警,導致周曉寧孤立無援死于非命,應該立案并接受相應處罰。

  報告是打上去了,暫時還沒有處理結果。

  高顏猜,華素青的牛逼老爸絕不會袖手旁觀,想處罰華素青很難。

  但周曉寧慘死,終究要有人負責!

  高顏伸出手觸摸著平板的屏幕,在那個歹徒的腦袋上作手勢打了一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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